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2022年以来该院涉公司内部治理引发与员工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。该院梳理发现,新入职员工挂名担任“董高监”(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监事)的情形逐年增多,法律意识欠缺的职场新人容易成为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失控、“金蝉脱壳”的“甩锅”对象。(6月19日《工人日报》)
本案中,26岁的汪某工作没多久却突然发现自己被“限制高消费”了,连飞机票都无法购买。一查才知,是汪某曾经工作过的公司因拖欠他人贷款成了失信被执行人,而汪某是该公司挂名“法定代表人”。汪某诉称大学毕业后在某教育公司担任经理助理职务,工作不到半年,人事经理找到自己,说需要身份证配合办理公司业务。汪某便把身份证交给对方,并配合签了几份文件。不久后发现自己成了该公司旗下某教育咨询公司的“法定代表人”。
新员工刚入职,就被升任为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监事,本以为“喜从天降”,但没有想到“无故躺枪”,掉入了公司设的坑中。原则上,公司的高管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,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。但在现实中,一些企业为“规避风险”,用企业普通员工注册假“高管”。近年来,新入职员工挂名担任“董高监”(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监事)的情形逐年增多,职场新人容易成为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失控、“金蝉脱壳”的“甩锅”对象,需要增强法律意识。
新员工刚入职,就成了公司“高管”甚至成了“法定代表人”,是一些新员工法律意识不强。职场新人没有看好自己的身份证件,而且因为企业老板或他人的三言两语成了公司的“挂名股东”。表面上看是“喜从天降”,但背后不知道水有多深,后果有多严重不得而知。出现这样的情况,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,有关部门对公司登记只进行“形式审查”,公司登记时,只要身份证等复印件。登记时需要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,按要求要有股东的签名,但要么是假签名,要么是有的新入职职员,没有考虑在上面签字的后果就轻易地签了字。另外,公司的验资证明书,应有股东的出资表,但一些“被法人”的人没有出资,这样的“形式审查”成了真正的“做形式”。
有关部门在登记注册时没有严格把关,对身份证这些主要内容未尽审查职责。现在,很多地方有关部门对公司登记只是进行“形式”的审查,不进行实质的审查,用虚假材料就能骗取登记注册。加上有关部门没有做好事后监管,所以不能及时发现有关人员投递虚假材料行为。
新入职人员“被法人”或“被高管”,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他们也没有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,“被法人”显然是有关部门审查缺陷和审查不到位造成的。这也提醒各地市场管理部门,行政机关的审查不能只是简单的“形式审查”,即使是“形式审查”也应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其审查结果必须对当事人和社会负责。
公司“法定代表人”或“股东”等专有名词属于特定的法律用语,背后意味着相应的权利、义务以及法律责任。新入职员工切勿因他人轻易许诺“升职”而名不副实地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,应考虑后面的法律风险可能远远高于眼前的一丁点利益。总之,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”,捷径并非坦途,反而可能是远路,平时学法、懂法、守法、用法,关键时刻才能防范法律风险。(胡建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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